侵占國有地超過20年,都被國財局寄信要處理了,寧可被告也不處理?
國財局給的處理方式二擇一 1.拆掉侵占部分即可 2.賠償五年使用費用然後跟國財局訂契約合法租下來 現在兩樣都不選直接擺爛,目前聽到國財局是要用刑事竊占國有土地來處理
占用國有土地,除涉及刑法第320條規定之竊佔罪,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外,尚須依民法第179條、第767條等規定,負騰空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之責。
完全無法理解是啥心態
有人能解答嗎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