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金山區公所小編過勞死,新北市府稱「自願加班」拒國賠,王婉諭:這種說法無論是誰都難以接受]
監察院去年8月調查,陳嘉緯去年8月4日猝死過世前1個月,加班時數超過100小時,發病前6個月每月平均加班時數均超過80小時。經新北市專案審查小組認定陳嘉緯因公死亡,再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專業醫師審認符合「職業上的工作負荷」造成心臟疾病促發或明顯惡化,是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的職業病。
監院認為陳嘉緯遭主管濫用淪為血汗小編,長期處於超時工作又因公所未善盡雇主職業安全防護義務,導致因公過勞猝死糾正金山區公所,並要求新北市政府議處相關失職人員。
剛好翻到這篇新聞想問問大家意見,如果在平行世界的另一個狀況底下
(並非討論本次新聞的小編!我也認為這樣壓榨員工不妥!)
有某工作狂A不顧[主管告知及提醒加班時數有上限、要注意自身健康]的情況底下,真的自願加班到暴斃,主管、公司會有連帶責任嗎?
我並不是想說人命不重要,而是如果這真的是A自己或許因為某種偏執某種疾病而導致[工作到死]是不是算一種自殺呢?
如果有辦法證明是自殺 公司、主管是否就沒有責任呢?
2022/04/25 去年四月的文章
資料來源:
https://www.thenewslens.com/article/16593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