想到有關公司勞健保的事情
之前公司堅稱自己沒有達到成立投保單位的要件
(明明公司加老闆都有9~12人,後面多出來的人數是後來再請來的正職)
所以沒有幫我們保勞健保
後來來的新人問說怎麼沒勞健保,老闆才另外給他每個月三千請他去外面工會保險
後面新人不小心說出來被其他員工發現,老闆才有補給"所有員工"這筆錢
但還是沒有成立投保單位幫大家保勞健保
從今年開始才突然又說因為會計師說我們公司成立投保單位的話
會比其他公司花更多錢,成本上不符合效益
所以另外加我們底薪6%自己去存錢
有這種成立投保單位會很花錢所以另外給錢就合法的說法嗎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