乾 又是一堆記者自以為聰明 別人寫[聲請]是寫錯字
趕快把自己新聞稿修一修發出去
恆大是跟法院「聲請」所以不是「申請」
哀 台灣媒體真的沒救了.......
在法律程序中,以口頭或書面聲明事實及理由,向「法院」做某種法律上允許的請求,就稱為聲請。
容易跟「聲請」混淆的是「申請」:某個行為需要人民向行政機關表達時,會使用「申請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