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院今(7)日三讀通過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」部分條文修正案,電子競技產業、運動經紀業正式納入運動產業,另開放各級政府、公營事業配合國家政策投資。
為促進職業運動產業發展,修正條文另允許各級政府、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暨運動產業發展計畫投資,股份比例不得過半(50%)。
電競將與運動賽事同樣享有稅賦優惠,包括參與賽事、觀看賽事或台灣自製運動商品消費支出等,每年計有新台幣 2 萬元以內的綜合所得稅扣除額;鼓勵民眾積極參與。同時,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,優先補助高中以下學生,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/表演。
隨著電競納入運動產業,電競選手將比照運動項目,享有國家隊選拔、培訓、賽事以及國光獎章等資源。
同時,經中央主管機關列入培育的運動員,得設置專戶,接收個人對運動員的捐贈,並享所得稅扣除額。
本次條文修正認可「電競為運動產業」,堪稱台灣電競產業發展重大里程碑。
首圖來源:LoL Esports Photos @Flicker