臉書(Facebook)一天到晚挨告算是法院常客,但不見得每次被告都要付出這麼高的代價。這次臉書因為辨識標註照片功能,在 2015 年挨告侵犯用戶隱私權,違反伊利諾州生物特徵辨識資訊隱私法。
這次被告的緣由,正是臉書的照片辨識標註功能,上傳照片之後能透過臉部辨識來標註用戶,這項功能直到 2019 年開始,才被更改為讓用戶自行選擇是否要進行辨識。
原本該案在 2015 年由一名芝加哥律師代表原告在庫克郡巡迴法院提出控告,直到 2018 年開始有多人加入才演變成集體訴訟案,在經過多年纏訟後,最終這樁案件在 2 月 26 日達成和解,臉書需付出 6.5 億美元(約新台幣 181 億元)的賠償。
此案共計有 160 萬參與訴訟的用戶可獲得索賠,其中 3 位具名原告每人可獲得 5,000 美元(約新台幣 14 萬元),其他非具名原告則是每人可分別獲得 345 美元(約新台幣 9,623 元)的和解金。
在美聯社的報導當中(連結),臉書對此案發出聲明,強調:「很高興能夠達成和解,能讓我們繼續往前邁進,進而符合我們社群和股東的最大利益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