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某高中2018年11月29日發生嚴重事故,身高192公分的游泳校隊張姓男學生練習「跳水出發」動作,從跳台一躍而下,頭部竟猛撞池底,頸椎骨折、脊髓損傷造成四肢癱瘓。悲痛的父母認為國際游泳總會、中華民國游泳協會都規定泳池深度至少要135公分,但該校泳池發生意外的地點,水深不及135公分,教練卻指示隊員跳水,因此依據《民法》控告校方,要求損害賠償4800萬元,但一審認為此案應依《國家賠償法》請求國賠才對,駁回張男父母的訴求。
沒用符合標準的場地學校 教練要付很大的責任
學生也很慘 人生葬送在這裡